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我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包括制订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各学院及设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部门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用工部门考核。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超过学生身心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两者都是由学校出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一)固定岗位
报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办公辅助工作:文字校对、网页制作、资料整理、办公室助理等;
2.编辑辅助工作:校报文字编辑等;
3.网络辅助工作:宣传部BBS监控、机房的管理、维护、网页编辑等;
4.电台、电视台工作:广播站播音员、电视台播音员、电台管理等;
5.图书馆辅助工作:图书资料整理等;
6.食堂辅助工作:食堂管理、执勤、卫生、打餐等;
7.工勤岗位辅助工作:主要包括校园巡逻、学生宿舍巡逻、清除校园牛皮癬、教学场地值班等;
8.其他工作。
(二)临时岗位
报酬:按工作性质、工作难易度、工作责任大小确定,具体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方式: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小时计算。
按照用人部门要求设置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6月公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含新生预留岗位),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新生报到后申请),需设立临时岗位的部门需提前3天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部门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岗位其它条件。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部门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10元;按月计酬,每不少于300元。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月10号左右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校外勤工俭学劳动报酬按合同规定时间发放。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计划财务校产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各设岗部门应事先提出用工申请,并制定岗位责任,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劳动考勤表》,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每月5号送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期末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学生到用人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
(六)校内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上岗工作;
(七)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八)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九)用人单位如果中途撤销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或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在撤销或解聘前的5个工作日内到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撤销或解聘登记。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学生结合专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本办法规定,由辅导员或专业教师指导进行,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五)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四)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熟悉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有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五)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事先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后,到学生资助中心进行辞工登记。
第七章 用人部门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有以下行为:
学生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擅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销商品和张贴商业广告;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协议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第二十四条的学生,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和惩处。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款的学生,学生资助中心及用人部门均有权予以辞退。违反第二十条第(五)款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同意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对用人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影响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我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为学校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为了保证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多于8小时,每月不得多于40小时。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工作,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工作,包括制订工作细则、规划、部署、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各学院及设有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部门须指定专人分管或兼管此项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各用工部门考核。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三)不能超过学生身心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四)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两者都是由学校出资,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一)固定岗位
报酬: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1.办公辅助工作:文字校对、网页制作、资料整理、办公室助理等;
2.编辑辅助工作:校报文字编辑等;
3.网络辅助工作:宣传部BBS监控、机房的管理、维护、网页编辑等;
4.电台、电视台工作:广播站播音员、电视台播音员、电台管理等;
5.图书馆辅助工作:图书资料整理等;
6.食堂辅助工作:食堂管理、执勤、卫生、打餐等;
7.工勤岗位辅助工作:主要包括校园巡逻、学生宿舍巡逻、清除校园牛皮癬、教学场地值班等;
8.其他工作。
(二)临时岗位
报酬:按工作性质、工作难易度、工作责任大小确定,具体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方式:超过一个月的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小时计算。
按照用人部门要求设置岗位。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年6月公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含新生预留岗位),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新生报到后申请),需设立临时岗位的部门需提前3天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由用人部门支付劳动报酬,并及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聘用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三)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岗位其它条件。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创收部门接收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全部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10元;按月计酬,每不少于300元。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月10号左右发放;临时岗位劳动报酬,在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发放。校外勤工俭学劳动报酬按合同规定时间发放。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处、计划财务校产处联合作出调整计划,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
(一)各设岗部门应事先提出用工申请,并制定岗位责任,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同意,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二)用人单位根据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填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劳动考勤表》,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于每月5号送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每学期期末公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交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安排学生到用人部门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
(六)校内用人部门同意聘用后,学生资助中心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协议书》,学生即可上岗工作;
(七)校内用人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在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
(八)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劳动表现,发放劳动报酬;
(九)用人单位如果中途撤销所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或解聘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在撤销或解聘前的5个工作日内到学生资助中心进行撤销或解聘登记。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报学校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学生结合专业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本办法规定,由辅导员或专业教师指导进行,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的权利
(一)了解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
(二)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四)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五)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四)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尊重老师,尽快熟悉工作业务,对服务对象要热情、有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五)如要辞去勤工助学工作,必须事先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部门同意后,到学生资助中心进行辞工登记。
第七章 用人部门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部门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用人部门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
(三)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用人部门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的情况。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学校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有以下行为:
学生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擅自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销商品和张贴商业广告;盗用学校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协议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第二十四条的学生,将按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教育和惩处。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款的学生,学生资助中心及用人部门均有权予以辞退。违反第二十条第(五)款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同意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如对用人部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影响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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