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2    阅读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湘财教[2007]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确定。学校按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和计划等额申报。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三年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大专五年级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审计处、学生处、校团委、计划财务校产处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学生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本学院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集体荣誉感强;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年级同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以内,无考试(含期评和年评)不及格科目,技能考核合格,按要求达到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标准,综合测评良好;
    5.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或校级优秀团干或其它校级以上奖励的荣誉;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水准,或家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1.下发通知:学生资助中心依据省教育厅分配的计划,拟定、公布和下发评选通知,各学院按通知要求作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评审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学生申请: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3.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召开专题评议会议,填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励志学金建议名单表》,并将建议名单表和相关材料报学院初审。
    4.学院初审: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在本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并上交《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基本情况汇总表》(纸制稿和电子文档)、《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稿和电子稿)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学年成绩单)。
    5.学校审核:学生处对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名单,填写《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大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表》(纸质和电子文档),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认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下拨以后,由学生资助中心造表,计划财务校产处负责及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载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学院、教学班级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推选、发放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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