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03    阅读量:
  •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定后,学校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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