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规章制度防火内容(摘录)宣传
  •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5    阅读量:
  • 火灾猛于虎,防范于未然关乎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十分必要。学生宿舍是同学们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防范火灾的主阵地,为了共建安全、温馨、美丽的宿舍环境,现将我校学生宿舍规章制度防火内容予以摘录,宣传警示,希望同学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建美好家园。
    一、《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下列行为,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1.擅自挪动消防器材并喷射灭火剂;
    2.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3.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违章电器;
    4.私自乱接电线;
    5.在宿舍内做饭、煮食、取暖;
    6.吸烟、酗酒等。
    二、《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严禁”十四条(试行)》
    1.严禁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无3C认证的电源插座、充电器等劣质电器;
    2.严禁室内存放或使用低功率但危险性较强的电热毯、暖手宝等违章电器;
    3.严禁因长时间给电池充电,造成充电器过热或房间线路短路等用电行为;
    4.严禁私自改动电表线路,私接电源、乱拉乱扯电线,造成房间用电安全隐患;
    5.严禁将电源的排插、电器等发热物体放置在床上或靠近被褥等易燃物品;
    6.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或焚烧废纸杂物,抽烟等行为;
    7.严禁室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等违规电器做饭、煮食;严禁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8.严禁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烧烤炉等具有明火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9.严禁破坏学生宿舍的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10.严禁在学生宿舍的各个消防通道处等公共场所摆放自行车、电动车、衣物、雨伞等物品。
    三、《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者;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6.学生宿舍室内放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电热壶、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者,同时收缴其违章电器;
    18.在宿舍楼内吸烟、点蜡烛、焚烧杂物者;
    第三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3.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并处以造成财产损失的3倍以上罚款;
    25.在学生宿舍楼内吸烟、点蜡烛等明火,造成火险危及宿舍安全,造成火灾事故者,并依学校相关规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四、《永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通报批评,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使用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无3C认证的电源插座、充电器等劣质电器,尚未造成后果者;
    (二)室内存放或使用低功率但危险性较强的电热毯、暖手宝等电器者;
    (三)使用蜡烛、蚊香等明火,焚烧废纸杂物,乱扔烟头等,尚未造成后果者;
    (四)长时间给电池充电,造成充电器过热或房间短路,尚未造成后果者;
    (五)将电源插排、电器等发热物体放置在床上或靠近被褥等易燃物,尚未造成后果者。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室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等违规电器者;
    (二)室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烧烤炉等具有明火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三)室内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私自改动电表线路,致使智能电表失去功率限制功能;
    (二)私接电源、乱拉乱扯电线,造成房间用电安全隐患;
    (三)室内存放或使用“功率转换器”者;
    (四)存放或使用液化气罐等极易引发火灾的危险器具;
    (五)破坏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者;
    (六)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电器用具,或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因长时间给电池充电,或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蜡烛明火、焚烧杂物、吸烟后未及时熄灭等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因私自改动电表、私接电源、乱拉乱扯电线而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因使用违禁电器、违禁物品而引起的失火事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在学生中兜售“功率转换器”、违禁电器等物品者;
    (四)严重破坏消防指示灯、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学生个人任何一种违纪行为而引起的失火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者;
     
     
    学生处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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